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拉萨金牧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保证金200000元、租金168480元; 三、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诉讼费6827元,减半收取3413.5元(原告已预交),反诉诉讼费1610.16元,减半收取805.08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4218.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08-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