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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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3民初31033号 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汪传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康,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锦辰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顾振奋。 被告:上海勇岳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武娴文。 被告:上海韬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宁林。 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锦辰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勇岳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韬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莉红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春涛 书记员唐均龙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