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 苏州市新风光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辆维修费、拖车费及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02245.07元; 二、被告***和被告苏州市新风光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5887.0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分别汇入当事人的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负担24元,由被告***、苏州市新风光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3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负担58元。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4-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