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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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新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市海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新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新津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5114537.43元及该款资金利息(从2019年4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成都市海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新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180000元; 三、成都市海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新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 四、成都建强路面养护有限公司、成都汇通路面新材料研发有限公司、***、***、***、***、***对成都市海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成都新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的抵押房产(以川(2018)新津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000号登记为准),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前顺位抵押权人受偿后的剩余价值,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成都新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成都建强路面养护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以新津工商动抵字[2018]第001号登记为准),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成都新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946元(已减半),由成都新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49元,由成都市海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建强路面养护有限公司、成都汇通路面新材料研发有限公司、***、***、***、***、***负担24597元。成都市海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建强路面养护有限公司、成都汇通路面新材料研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部分成都新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经预交,成都市海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建强路面养护有限公司、成都汇通路面新材料研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成都新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