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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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 濮阳市人民医院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5006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54元,由被告负担1154元,原告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10份,并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