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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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网店内使用“老板”字样销售的侵犯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12968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标识的侵犯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60398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燃气灶产品;

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8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驳回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被告***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9
发布日期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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