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 法院 | 太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征用原告0.74亩三等耕地,被告按照村上补偿标准于15日内向原告予以补偿;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46元,由原告***承担2000元,由被告太白县咀头镇梅湾村民委员会承担5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