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盐城市成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兴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兴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偿还借款利息及罚息390804.34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及罚息(从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47.06元,减半收取3723.53元,由被告江苏兴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