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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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财产损失50000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财产损失3455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4元、公告费26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