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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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支公司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七一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7662.64元(已扣除先行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被告***5431.80元; 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4619.61元; 被告***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法院指定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1元,减半收取计1351元,由原告***负担251元,被告***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