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钢格板分公司
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
安平县双亿金属网业有限公司
吉林金冶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吉林市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吉林金冶建设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4,577,336.19元;

二、被告吉林市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吉林金冶建设有限公司以4,577,336.19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被告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不承担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吉林金冶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79.00元,由原告吉林金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747.00元,由被告吉林市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9,13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8
发布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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