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02民初1944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璇,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峰,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女。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2019年6月27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承担。 审判长王文祥 审判员王晋明 审判员赵萍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茜 |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