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02民初1944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璇,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峰,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女。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2019年6月27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承担。

审判长王文祥

审判员王晋明

审判员赵萍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茜

裁判日期 2019-06-27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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