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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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京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 沭阳金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沭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57240元及利息(其中质保金537505元自2017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工程款1519735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沭阳金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6069元(已由原告预交13035元),由被告沭阳金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069元。 |
| 裁判日期 | 2018-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