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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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梅河口市东莹粮米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新民市旺锋粮谷加工厂不当得利款88800元;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梅河口市东莹粮米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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