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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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沂融基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齐鲁建设有限公司保证金80万元。 二、被告临沂融基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齐鲁建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6927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齐鲁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临沂融基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40元,由原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齐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327元,由被告临沂融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5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