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唯扬建设有限公司 临沂众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天成钢结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唯扬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天成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728830.0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临沂众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天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36元,由二被告负担11088元,原告负担20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