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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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支付原告菏泽江淮物流有限公司7086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负担786元,原告菏泽江淮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