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许昌浩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许昌浩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16年3月6日的利息为94万元;从2016年3月6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借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5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20元,由被告许昌浩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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