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许昌浩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许昌浩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16年3月6日的利息为94万元;从2016年3月6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借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5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20元,由被告许昌浩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