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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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华威矿产设备有限公司 乌海市新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乌达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乌海市新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乌达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华威矿产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660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2元,减半收取1811元,由被告乌海市新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乌达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