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剩余租金12779464.26元;

二、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75000元;

三、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对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予以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9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3927元,由阜新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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