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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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5848.58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402.93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保全保险费,合计53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