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驻马店市和鸿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拖车费、评估费共计1638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2-18
发布日期 2020-03-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