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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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营业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77604.77元(给付方式:户名:***账号:62×××06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区大孙各庄营业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人民币450元(给付方式:户名:***账号:62×××7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平谷区峪口支行);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19913.88元(给付方式:户名:***账号:62×××06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区大孙各庄营业所); 三、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计43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