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吉林市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0万元及利息(以2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54455%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259元,由吉林市隆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