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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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中实亿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北兴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3219.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鉴定费、鉴定检查费共计14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三、原告***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后三日内,向被告三河市中实亿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返还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负担34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负担8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5元。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8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4 |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