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州泰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德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特变电工(德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州泰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 二、被告特变电工(德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州泰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货款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州泰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5元,由被告特变电工(德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