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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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将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的冷气厂车间腾空,返还给原告长沙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长沙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具体标准为:2020年3月31日前为2000元/月,2020年4月1日起为2700元/月); 三、驳回原告长沙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非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向原告长沙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金(标准为100元/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