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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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华商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东岳商贸有限公司 郑州华商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郑市新房测绘队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郑州东岳商贸有限公司与郑州华商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三; 二、确认郑州东岳商贸有限公司向郑州华商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解除华商汇建材A馆三层部分商铺租赁的通知》无效; 三、郑州华商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关停自建仓库内与A馆商品相同的商户经营行为; 四、郑州东岳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华商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补交2018年、2019年度租金4165062.48元; 五、驳回原告郑州东岳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郑州华商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733元,由原告郑州东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34078元,由郑州东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2336元,由郑州华商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17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后的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