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汽贸城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德惠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孙国先的死亡赔偿金3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55000元(其中30000元垫付款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公司支付给***); 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汽贸城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孙国先的死亡赔偿金3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55000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孙国先的死亡赔偿金3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55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公司在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孙国先的死亡赔偿金705712.75元(810712.75元-35000元-35000元-35000元)、丧葬费36906.48元、代理费10000元,合计752619.23元的25%,即188154.81元; 五、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在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孙国先的死亡赔偿金705712.75元(810712.75元-35000元-35000元-35000元)、丧葬费36906.48元、代理费10000元,合计752619.23元的50%,即376309.62元中的250000元; 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孙国先的死亡赔偿金705712.75元(810712.75元-35000元-35000元-35000元)、丧葬费36906.48元、代理费10000元,合计752619.23元的25%,即188154.81元; 七、被告***向原告***、***、***、***赔偿赔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商业三者责任险不足部分126309.62元(376309.62元-250000元); 八、被告***给付原告***、***、***、***代理费10000元的25%,即2500元; 九、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4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公司负担168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负担3370元,由***负担16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