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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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导墅支行 丹阳市圆丰五金塑料有限公司 丹阳市聚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阳市圆丰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导墅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截止2020年11月9日的利息154131.73元,并承担该借款本金300万元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照原、被告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前述款项由被告丹阳市圆丰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二、被告***、***、丹阳市聚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17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