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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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中建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赔偿保险金355915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中建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80元,由原告广西中建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负担701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170元。评估费53950元由原告广西中建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负担26975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6975元(该费用已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预缴,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