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堡隆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福国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堡隆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福国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日起以本金57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429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河南堡隆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