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高新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高新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22460.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60元、营养费为2700元、误工费22572元、护理费9252元、伤残赔偿金72196元、鉴定费16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919元、交通费550元,共计142709.5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高新支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后,原告***立即返还被告***垫资的医疗费22394.50元、交通费450元,合计22844.5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8元,减半收取1464元,原告***承担230元,被告陕西百瑞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2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