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威海市豪顿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黑河盛辉林板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河盛辉林板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威海市豪顿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款68,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黑河盛辉林板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威海市豪顿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6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为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黑河盛辉林板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