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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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玖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77336.17元及利息(其中9289.73元的利息自2018年11月28日起计算、13600.45元的利息自2018年12月26日起计算、13611.5元的利息自2019年1月28日起计算、13611.49元的利息自2019年2月28日起计算、13611.5元的利息自2019年3月28日起计算、13611.5元的利息自2019年4月28日起计算,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南阳龙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的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南阳龙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河南玖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8元,由原告负担748元、被告***、***、南阳龙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日起二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