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江南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江南大酒店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项下赔偿原告胡某迎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项下赔偿原告误工费27000元、护理费8700元、交通费2600元、住宿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55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合计1200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胡某迎医疗费304196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186804元。(合计500000元。)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胡某迎残疾赔偿金5776元、鉴定费1700元。(合计7476元);

原告胡某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支公司垫付款10000元;

原告胡某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被告王某84468.2元。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746元,由被告王某负担2426元、原告负担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9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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