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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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平洋财险咸宁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徐金华各项损失52912.55元。 二、被告太平洋财险咸宁支公司赔偿后,原告徐金华即时返还被告***先行垫付的医疗费16500元。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徐金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从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2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否则,按自动放弃执行申请权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