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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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西楼东俊安煤气化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孝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楼东俊安煤气化有限公司给付原告***242861.62元; 二、被告山西楼东俊安煤气化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42861.62元从2014年7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算。 (上述一、二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89元,由被告被告山西楼东俊安煤气化有限公司负担4943元,原告***负担156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