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华宝食品有限公司 云南宏绿辣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云南宏绿辣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华宝食品有限公司返还货款本金6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元,由被告云南宏绿辣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