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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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广元市川涛矿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借款5416608.42元及利息(其中207496.12元从2015年5月31日起,209112.3元从2015年12月23日起,500万元从2019年4月18日起,均以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四川省广元市川涛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四川省广元市川涛矿业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被告四川升元光正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四川省广元市川涛矿业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一、二项债务,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四川升元光正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广元市利州区的厂房及土地(房屋他项权证号:广房他证城字第××号,土地他项权证号:广他项(2015)第1538号)的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26元,由被告四川省广元市川涛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