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广百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8民初4163号之三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郭伟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亭武,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义,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广百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理人:高某。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广百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6月1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740.50元,减半收取计11370.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长简淦传

人民陪审员吴转君

人民陪审员吴艺敏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敏仪

裁判日期 2019-06-24
发布日期 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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