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舒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舒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宁亘租字19058号)于2021年3月4日解除;

二、被告宁夏舒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501号办公楼;

三、被告宁夏舒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4日期间的房屋租金168767.12元,按照每日1095.90元的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并按照年利率7.7%支付168767.12元租金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四、驳回原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8元,已减半收取2104元,由原告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4元,由被告宁夏舒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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