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省粤东磁电有限公司 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3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3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3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广东省粤东磁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73元,由原审被告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346元,由原审被告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广东省粤东磁电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346元,予以退回。原审被告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346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