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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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大庆金达石油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鲍某某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丧葬补助金33726元、供养亲属抚恤金189000元,共计8950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大庆金达石油科技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