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吉林省金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金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21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经营租赁)V2.1》于2020年12月11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吉林省金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支付租金8289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82890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吉林省金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51391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72元,由被告吉林省金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由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预交,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同意由被告吉林省金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2
发布日期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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