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仁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广州万峰橡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仁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万峰橡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5637.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以16178.3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以227306.2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以107306.2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以355680.4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以618094.55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以468094.55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以749951.25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以1205583.69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以1055583.69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以1357999.15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以1257999.15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以1057806.9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以1007806.9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以1101236.34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以1001236.34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以1007799.62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支付之日止,以1055637.09元为本金;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州万峰橡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浙江仁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7
发布日期 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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