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宾县宾州鑫成金属门窗厂货款510000元;

二、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宾县宾州鑫成金属门窗厂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并加罚50%计算至2019年1月30日为112696元,自2019年1月3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并加罚50%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宾县宾州鑫成金属门窗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1元,由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9
发布日期 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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