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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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华联咖世家(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裕民兴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华联咖世家(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裕民兴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COSTACOFFEE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0年6月11日解除; 二、北京裕民兴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华联咖世家(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修保证金20000元; 三、北京裕民兴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华联咖世家(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60000元; 四、北京裕民兴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华联咖世家(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损失60000元; 五、华联咖世家(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裕民兴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105024元; 六、华联咖世家(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裕民兴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支付物业费的违约金(以16502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七、华联咖世家(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裕民兴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地址占用违约金(以100元/日为标准,自2020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华联咖世家(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康庄路店的住所地迁出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26号一层C103、C105号商铺之日止); 八、驳回华联咖世家(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北京裕民兴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882元,由华联咖世家(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033元(已交纳),由北京裕民兴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4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5301元,由华联咖世家(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裕民兴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4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