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岳县恒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奥鑫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安岳支行
四川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奥鑫实业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安岳支行的存款账户上的存款至5931595元为止;期限为2020年11月26日。

二、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奥鑫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岳县岳阳镇东大街奥鑫锦城29幢负2层商业用房;期限为2022年11月26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安岳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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