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00)鲁01民初37号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宜建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枣庄海拓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枣庄海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山东宜建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7682625.18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8月31日的利息为9588174.82元,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山东宜建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1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枣庄海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